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履行下列義務:
1.真實、全面地告知消費者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情況,包括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價格及其優惠、提供方式、售後服務等。
2.不得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3.按照約定的期限、方式、地點、質量等條件交付貨物或者提供服務。
4.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5.應當向消費者提供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並事先告知退貨的方式和程序。
6.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修理、更換、退貨的規定,不得拒絕消費者的合理要求。
7.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形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民事責任。
8.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總而言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當履行的義務,包括全面如實告知,不作虛假宣傳,不按照約定交付商品或者服務,不強迫交易,提供購貨憑證和服務單據,遵守國家有關修理、更換、退貨的規定。這些規定旨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交易和市場競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