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消費者主要有以下幾種維權途徑。發生糾紛後,消費者與經營者就與糾紛有關的問題進行協商,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通過直接對話,陳述事實和理由,分清責任,達成和解協議,使糾紛得到解決。協商解決消費者權益糾紛是壹種快捷、簡便的糾紛解決方式,對消費者和經營者都是壹種理想的方式。實際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費者權益糾紛就是這樣解決的。同時,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解決的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1)與經營者協商解決;(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消費者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物價部門舉報價格欺詐違法行為,或者向消費者協會投訴。相關情況由上述部門依法調查處理後,按規定處理,由上述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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