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17條規定,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經營或者推廣。應當審定的林木品種,未經審定不得作為良種經營和推廣,但確需在生產中使用的,應當經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認可。
銷售者的法律責任:根據《種子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經營或者推廣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的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和推廣該種子,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並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政府有關部門將沒收銷售者的種子和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補救措施:視具體情況,可以考慮種子是否可以補檢;或者回收已經賣出去的種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