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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制作辨認筆錄時證人的責任。

1.證人的責任是根據所見如實作證,沒有其他責任。

2.“但是,幾年後再看這份鑒定記錄,證人已經回憶不起當時是否參與了鑒定,也回憶不起簽字的過程。證人會不會無法承擔解釋責任,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會的,妳不能回憶幾年前的壹切,只要妳不說謊,就是不負責任。

3.“能不能說“我印象中不記得參加過鑒定?“這樣說合適嗎?”:

(1)不存在“合適”的問題。不管妳記不記得當時的情況,妳都應該說實話。如果妳不說什麽是“適當性”,那就不是“如實”證言。

(2)但是,妳不記得在這個印象中參與過鑒定?會導致鑒定結論無效,還可能給負責偵查的公安人員偽造證據的嫌疑。

(3)當時參與鑒定的不止妳壹個人。應該還有其他證據證明妳是否參與了指認,比如監控錄像,妳是否真的不記得了。妳需要考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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