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
3、婚前付款給付款人帶來困難。
二、彩禮分配的確定:
1.如果彩禮給了女方父母,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給的,都屬於女方父母的財產,既不是女方個人財產,也不是夫妻財產。
2.結婚登記前由男方或其父母贈與女方的,屬於女方個人財產。
3.如果彩禮是結婚登記後付給女方的,那麽這筆錢就是夫妻雙方的。除非明確說明彩禮是給女方個人的,當然這需要女方提供證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五條(壹)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