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
壹是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準入管理
(壹)本決定所稱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決定設立,持有或者實際控制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僅進行股權投資管理,不直接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本決定中提到的金融機構類型包括:
1.商業銀行(不含村鎮銀行,下同)、金融租賃公司;
2.信托公司;
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4.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貨公司;
5.人壽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6.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