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未在其職責範圍內履行相關義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或者未成年人對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學校為了盡到責任,在有錯誤的情況下應該承擔責任。打人者也應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責任。另外,學生壹般都有保險,也可以找保險單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