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可以申請留學人員引進,申請北京或其他地區的戶口。
3,做學術研究政策,在職稱評定和補貼方面有特殊待遇,家屬安排工作。
4.獲得財政資助、免費辦公、稅費減免、貸款優惠等。在壹些指定的國家風險公園。
5.子女入學優惠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六十七條國家鼓勵對外教育交流與合作,支持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引進優質教育資源,依法開展中外合作辦學,發展國際教育服務,培養國際化人才。
對外教育交流與合作應當堅持獨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則,不得違反中國法律,不得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利益。
第六十八條中國公民出國留學、研究、學術交流或者任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九條境外個人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並辦理有關手續後,可以進入中國境內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研究、進行學術交流或者教學,其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
第七十條對境外教育機構在中國境內頒發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和其他學業證書的承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