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5月前制定的《汕頭經濟特區華僑房產權益保護辦法》、《汕頭經濟特區婦女權益保護若幹規定》、《汕頭經濟特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實施辦法》、《汕頭經濟特區獨資企業條例》、《汕頭經濟特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汕頭經濟特區審計監督條例》和《汕頭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適用於5月11日起擴大的經濟特區。2.《汕頭經濟特區旅遊條例》、《汕頭經濟特區勞動力市場條例》、《汕頭經濟特區人才市場條例》、《汕頭經濟特區征地補償條例》、《汕頭經濟特區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條例》適用於新納入地區的時間,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公布。在市人大常委會公布具體適用時間之前,新納入經濟特區範圍的地區繼續適用有關法律法規。3.新納入經濟特區範圍的地區不適用《汕頭經濟特區禁止生產銷售煙花爆竹的規定》、《汕頭經濟特區限制養犬的規定》和《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四、廢止《汕頭經濟特區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汕頭經濟特區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條例》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之日起廢止。《汕頭經濟特區城市規劃條例》、《汕頭經濟特區森林防火管理條例》、《汕頭經濟特區摩托車管理條例》自相應新規定施行之日起廢止。五、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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