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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被老師傷害後,老師的責任是什麽?

學生被老師傷害後,老師需要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

學生被老師傷害後,老師和學校可能要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等法定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在職責範圍內未盡到相關義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教育部2002年發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也規定,學校因校舍、場地等公共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因存在明顯不安全因素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需要註意的是,誰錯了誰負責。如果學生的行為導致了傷害,那麽這個學生或者他的家長可能要承擔壹定的責任。老師打學生是違法的,嚴重的可能構成故意傷害。因此,法律不允許任何形式的體罰。

老師打學生觸犯了什麽法律?

老師毆打學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如果老師打學生,如果他的毆打對學生的人身安全構成迫在眉睫的威脅,學生可以還手。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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