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大連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因不滿14歲被認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在壹個寒冷的傍晚,年僅10歲的女孩王被丟棄在壹片綠色的田野裏。殺害她的兇手是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蔡某某。
我們可以看到這個男性受害者身高1.7米,很難看出他其實是壹個13歲的孩子,還在讀初中。他沒有殺人的理由。但他殺了人之後,裝作什麽都沒送,還配合警方調查,壹臉淡定。還和同學聊天說兇手要麽是熟人,要麽有前科,讓人覺得很尷尬。有這樣的行為和想法,不禁讓人覺得他是個14歲以下的孩子?
後來,該案迎來了民事訴訟,但因其年齡原因,未追究其法律責任。他在收容所被收養了3年,3年後出來了。但那個時候的男孩才18歲,而他殺死的女孩卻回不來了。
很多人認為,從這個角度來說,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應該降低,因為孩子越來越成熟了。但是,在我看來,只要是犯罪,不管年齡大小,都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只要是刑事案件,就應該嚴肅處理,而且是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監護人也必須受到同等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