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編造、傳播或者放任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壹條之壹的規定,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論處。
明知是他人編造的恐怖信息而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壹條之壹的規定,應當認定為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條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壹條規定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壹)在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造成秩序混亂,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響飛機、火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三)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廠礦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管理、教學和科研活動中斷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區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導致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部門采取緊急措施的;
(六)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