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九條壹第壹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了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設施設備、建築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但只有壹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全體業主壹致同意的,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