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壹般原則:
(1)平等原則,即所有自然人在民事權利能力和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
(2)自願原則。
(3)公平原則,即在民事活動中,以利益平衡為價值判斷標準,用以衡量民事主體之間的物質利益關系,確定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義務和民事責任。
(4)等價有償原則。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條規定了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三條* *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五條* * *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和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如果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上述記載的時間,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