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制
全體會議
最高機構。成員國參加,每年舉辦壹次。經三分之二的成員國同意,可以召開特別大會。
外交部長協商會議
它是根據泛美互助條約正式成立的。董事會總是有絕對多數的贊成票。
美國華盛頓的美洲國家組織總部大樓。
可以召開壹次會議,就人們關心的緊急問題進行磋商。如果涉及軍事合作問題,將同時召開由成員國最高軍事當局代表參加的國防顧問委員會會議。
直屬機構
(1)常設理事會,由每個成員國的壹名大使級代表組成。主席和副主席由各國代表輪流擔任,任期6個月;
(2)泛美綜合發展理事會,成立於1996,取代了原來的泛美經濟社會理事會和泛美教科文組織理事會,由每個成員國壹名部長級代表組成。
咨詢機構
泛美法律委員會,泛美人權委員會。
秘書處
常設機構。在大會、外長磋商會議和兩個理事會的領導和監督下。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五年,只能連任壹次。
專門機構
美洲開發銀行、泛美衛生組織、泛美兒童學會、泛美婦女委員會、泛美歷史和地理學會、泛美印第安人學會、泛美農業合作協會、泛美藥物管制委員會、泛美通信委員會。
此外,還有泛美人權法院、泛美國防委員會、泛美統計局、泛美行政學院、泛美核能研究所和泛美緊急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