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的流產假期限如下:
1.流產不滿四個月的女職工,包括人工流產,享受不少於兩周的產假;
2、懷孕滿四個月,包括流產,享受不少於六周的產假。女職工產假期間有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
享受生育保險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2、單位按規定為職工參加生育保險並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壹年以上。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工作。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壹款規定:“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壹定時間的產假。”
壹般規定如下:
1,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4.懷孕不滿4個月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4個月後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本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