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如果妳把換過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到市場上,參照這壹點,可以確定妳的做法侵犯了他人的商標權。對方當事人自願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依據職權主動查處商標侵權行為。
但如果妳只是換了品牌,自己享用,而沒有投入市場,那麽妳的行為不構成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規定,從事生產、制造、加工、挑選、經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以自然人名義申請商標註冊和轉讓的,除按照有關規定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商標圖樣等材料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五)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