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法關於年休假的規定如下:
(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勞動者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2)年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3)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勞動者工作壹定年限後,每年在其保留的工作崗位上享受連續帶薪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員工在休年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
2.法律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假可在1年內集中或分段安排,壹般不跨年度。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需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跨1年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應當休假的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職工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
2.未休年假補償的計算方法有哪些?
1.用人單位未征得勞動者同意安排年休假或者為勞動者安排的年休假天數少於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年休假天數日工資的300%。
2.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和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到職工的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年安排年休假的,應當征得職工本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