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是自由的。只要彩禮符合自願、適度的原則,法律並不禁止給付行為;
2.法律禁止在脅迫下非自願索要彩禮。但男方可以按照當地習俗自願支付適當數額的彩禮,也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條件自願支付彩禮。
離婚後彩禮的返還: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
3、婚前支付並導致支付方生活困難的。前款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2條
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解除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