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應當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的工作。第二十條需要居民委員會或者它所屬的委員會協助的工作,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征得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的同意,並統壹安排。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可以對居民委員會的有關下屬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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