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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洋法領域

國際海底區域,簡稱區域,是《海洋法公約》創立的新概念,是指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床、洋底和底土。

區域法律地位:

1.區域和* * *資源是* * *人類繼承的財產。

2.任何國家和個人不得使用“地區”和* * *資源。

據為己有;不主張權利

3.“區域”內的資源屬於全人類,由管理局代表全人類行使;

4.該區域對所有國家開放,並專門用於和平目的;

5.“區域”的法律地位不影響其上方水域的法律地位。

平行發展制:即地區發展可以由企業部門與國家和私營企業同時進行。

具體做法:凡具有締約國國籍或受締約國國民控制或由締約國擔保的個人或企業,均為“合格申請人”。

申請人向管理局申請開發時,應提交兩個具有相同經濟價值的“礦址”,並提供兩地的資源資料。管理局批準申請人開發其中壹個礦址,並與申請人簽訂了壹份合同,稱為合同區;另壹個礦址留作管理局企業部開發,或由企業部與某發展中國家聯合開發,稱為“保留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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