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不滿六個月的,連續計算為本企業工齡;恢復六個月以上仍回到原企業的職工,除六個月以上的期間外,不計算工齡,其前後工齡應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的醫療期內,全部應當算作連續工齡;經醫院證明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且所在單位批準休息的,病假期間工資支付比例為:員工患病不滿兩個月的,按原工資支付。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放,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常發放。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支付本人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十年的,支付本人工資的80%。病假期間,工作人員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福利待遇。患病超過六個月的工作人員不算連續服務。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的,根據本人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1 .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五年以上是六個月。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