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的相關私法制度被西歐資產階級民事立法成功借鑒和發展。《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是對羅馬法的繼承和發展。比如1804制定的法國民法典,繼承了法律階梯的屬人法、實體法、程序法的風格。1900年開始實施的《德國民法典》以集大成的學說為基礎,形成了總則、債法、財產法、親屬法和繼承法。法國和德國的大陸法系被瑞士、意大利、丹麥、日本等許多國家直接或間接地模仿。
羅馬法中的許多原則和制度也被近代以來的法律制度所采用,如私法範圍內的公民權利平等原則、契約自由原則、意誌自由原則、“不理不訴”原則、壹審終審原則,以及權利主體中的法人制度、財產權制度、契約制度、陪審團制度、律師制度等。
羅馬法的立法技術已經達到了相當的水平。它所定義的概念和術語,措詞嚴謹,結構嚴謹,論證清晰,言簡意賅,理論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