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綠色食品標識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綠色食品,是指在優良的生態環境中,按照綠色食品標準生產,實行全過程質量控制,獲得綠色食品標識使用權的安全優質食用農產品及相關產品。
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第三條綠色食品標誌依法註冊為證明商標,受法律保護。
《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綠色食品標誌證書有效期為三年。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標誌使用者應當在證書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省級工作機構提出書面續展申請。省級工作機構應當在四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相關檢查、檢測和材料審查。初審合格的,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在十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批準續展。準予延續的,應當與標誌使用者續簽綠色食品標誌使用合同,頒發新的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並予以公告;不予延續的,應當書面通知標誌使用者,並告知理由。標誌使用者逾期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通過的,不得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