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公開同居,但不符合事實婚姻的要求;
2.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雙方在1994 2月1之前已經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則按事實婚姻處理;
3.如果不符合這個時間條件和合法婚姻的必備要件,就是同居關系;
4.非婚同居不屬於法律禁止的違法行為;
5.同居關系可以重新登記,轉化為合法婚姻。
結婚登記的條件:
1.婚姻登記雙方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即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2.雙方必須自願,無配偶;
3.雙方沒有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4.雙方均無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
5.壹方或雙方是各自轄區內的永久居民;
6.雙方必須同時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