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表現在:
(1)合同雙方在人格上是平等的。
法律上,任何民事主體都具有獨立的人格,表現為所有民事主體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在法律面前,任何民事主體都享有平等的主體資格和獨立的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幹涉和控制。
(2)合同雙方地位平等。
首先,合同雙方權利平等。無論是在訂立合同的權利上,還是在履行合同的權利上,壹方都不能擁有高於另壹方的權利。
第二:合同當事人有平等的權利維護自己的合同債權。
第三:合同當事人在具體合同中的權利不對等,並不意味著地位不對等。合同雙方在人格和地位上的平等是絕對的。但是,人格地位的平等並不意味著在實際的合同關系中,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完全相同。比如單方合同,壹方意思是享有權利,讓壹方只有義務。
(3)壹方不得將其意誌強加於另壹方。
合同當事人的人格和地位平等,必然在當事人的意誌中表現出來。以法律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平等人格和地位,必須保證合同當事人的意誌不受他人幹涉,壹方不得將其意誌強加於另壹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四條規定,自然人都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