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屬於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構成本加重犯,首先要求行為人的肇事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在認定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只能將交通肇事逃逸行為視為定罪情節;
其次,要求行為人知道自己犯了交通肇事罪。如果他不知道事故,自然不可能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動機,也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再次,雖然盡到了對受害人的救助義務,但逃避責任去查明、認定的行為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後,所謂肇事逃逸主要是指逃離現場的情況,但也可以將受害人送至醫院後逃逸,甚至躲在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