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校受到的傷害,要根據不同的情況,根據年齡和受傷的原因進行區分。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因校外原因在學校受到傷害的,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學校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除外。已滿10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因校外原因在學校受到傷害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受傷害學生能提供證據證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除外。學生有舉證責任。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因校外人員在學校受到傷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當受害人無法從侵權人處獲得賠償或者無法獲得全額賠償時,如果受害人能夠證明學校在管理上存在過錯,學校應當承擔壹定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01條*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