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彩票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虛假和誤導性宣傳;
(二)以詆毀同行的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三)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的;
(四)賒銷或者賒銷彩票。
第二十壹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批準的彩票品種規則和彩票操作程序開獎。
國務院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彩票活動的監管,保證彩票的公開、公平。
第二十五條彩票中獎者應當自開獎之日起60個自然日內,持中獎彩票到指定地點兌獎。按照彩票品種規則要求出示身份證件的,還應當出示身份證件。逾期未領獎者,視為棄獎。
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彩票中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