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企業下崗職工申請公益性崗位時,由本人填寫《推薦公益性崗位申請表》,由原企業簽字並加蓋公章後,交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備案審核。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申請公益性崗位,由本人填寫《公益性崗位推薦申請表》並由本人居住地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後,送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備案審核。各級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經勞動保障部門或授權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審核後,根據公益性崗位涉及的部門和單位出具公益性崗位安置介紹信。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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