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權是指公民的整個身體和身體的有機部分(指長在身體上的部分,如頭部、四肢、內臟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權利。健康權是人身權中的壹項“具體的物質人格權”,是指人體健康不受非法侵犯的權利。身體權和健康權都是人格權的壹部分,在民法典中有明確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零三條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人身安全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身體權。
第壹百零四條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健康權。
第壹百零五條自然人的生命、身體、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險境地時,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救助。
第壹百零六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決定無償捐獻自己的人體細胞、組織、器官和遺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誘導其捐贈。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照前款規定同意捐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立遺囑。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書面決定捐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