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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在沒有引產證明的情況下引產是否違法?

法律分析:引產證明是計生部門出具的,但壹般來說,禁止婦女進行超過中期(妊娠16周以上)的非醫學引產手術。如需大月份引產,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1.孕婦必須持本人身份證和計生部門的相關證明才能進行引產。2、各醫療單位除做好引產相關登記外,尤其要做好死亡嬰兒的性別登記。3.如無計生部門相關證明,應拒絕引產服務,違者按違規處理。4、醫療法規要求引產的,必須經會診確認並詳細記錄,並報縣級計劃生育部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七條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方面負有同等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非法為他人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二)利用超聲技術等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的;(三)虛假醫學鑒定,出具虛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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