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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關系和勞動關系

法律分析:人事關系是企業與其工作人員之間的內部行政法律關系,人事關系的主體是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勞動關系的壹方主要是企業。事業單位聘用的工作人員、社會雇員、正式工、臨時工等之間的關系。與事業單位應視為勞動合同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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