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從五百元至二千元起步。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起點為5千元至2萬元。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起點為3萬元至10萬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情況,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等盜竊犯罪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備案。
尚不構成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治安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或者幹擾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無法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添加的;
(四)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