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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單位應當保證

法律分析: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負責人實施。產權單位在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當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以及其他建築消防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受委托的管理單位管理。承包、租賃或者受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和管理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條單位消防安全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保證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要求,掌握單位消防安全狀況;(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管理等活動結合起來,並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四)逐級確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五)組織消防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六)根據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進行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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