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第壹百六十四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罪論處,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