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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股的法律風險

法律分析:首先,股份的表現不是實際的投資行為,而是假設這個人擁有那麽多股份,按照相應的比例獲得分紅。換句話說,所謂的業績股只是壹種特殊的分紅權。第二,幹股持有人並不實際履行股東的相關權利和義務,主要是他們並不以股東的身份對公司的重要事務進行決策,也就是說,他們不會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和控制。第三,業績股的持有者壹般不承擔股東的風險。如果公司資不抵債,或者出現股東需要承擔外部責任的情況,業績股的持有人壹般不直接承擔外部責任。這與第壹點相對應。簡而言之,獲得業績股就是“不交錢,正常分紅,做甩手掌櫃”。這三個特點使得績優股非常有吸引力。但由於其缺乏嚴格的法律意義,且不同於所謂的隱名股東,其風險並不明顯,壹旦風險出現,幹股持有人和公司其他股東可能會感慨萬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發現批準發行證券的決定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程序,尚未發行證券的,應當予以撤銷,停止發行。已經發行但未上市的,撤銷發行核準決定,由發行人按照發行價格加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給證券持有人;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股票依法發行後,發行人對其經營和收益的變化負責;投資者要對這種變化引起的投資風險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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