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動物飼養者和管理者負責的要求。養動物可以,但是不能影響別人的生活。如果寵物嚴重擾民,造成他人正常生活或權利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其主人承擔侵權責任。
2.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幹擾他人生活。
3.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七十五條飼養動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經警告不改正,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驅趕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百五十條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動物損害的,被侵害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管理人或者第三人要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壹百二五壹條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幹擾他人生活。
二、動物致人損害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必須養動物;
2、必須有傷害動物的行為;
3.必須有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事實;
4.動物的傷害行為與損害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
飼養動物對人造成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以督促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認真負責地承擔註意和預防義務,保護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