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女孩做誌願者不是犯罪。如果是違背女性意願強行發生性關系,就構成強奸罪。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違背婦女意誌的手段與婦女發生的性行為。壹般來說,強奸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1,違背婦女意誌發生性關系或者利用婦女的無知和不可抗拒性;2.犯罪主體是已滿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性;3、十四周歲以上的女性已以“插入”為認定標準,十四周歲以下的,以“接觸”為認定標準。本罪侵犯了婦女不可侵犯的權利,即婦女根據自己的意誌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的目標是壹個女人。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女性處於無力反抗、不敢反抗或者沒有反抗意識的狀態,或者利用女性的無知和無力反抗實施奸淫。
法律依據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第二百三十六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壹)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強奸幼女的;“(四)輪奸二人以上的;”(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