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第2條第4款規定,美國總統、副總統及所有文職官員在被彈劾並被判叛國、賄賂或其他重罪和輕罪時,應被免職。
美國憲法賦予眾議院彈劾權,它根據彈劾指控提起訴訟。另壹方面,參議院根據彈劾指控審問官員。簡而言之,眾議院扮演檢察官的角色,參議院相當於審問陪審團。嚴格來說,彈劾僅指起訴,彈劾不代表罷免;只有經過參議院的審判和定罪,他才能被免職。
彈劾的具體程序是,眾議院司法委員會首先審查指控證據,以確定是否有啟動正式彈劾調查的依據。例如,如果決議獲得通過,它將轉移到眾議院,開始正式的彈劾調查。眾議院批準啟動彈劾程序的動議後,授權司法委員會進行正式彈劾調查。調查結束後,如果司法委員會通過正式彈劾條款,將提交眾議院表決。眾議院只需要簡單多數票就能批準彈劾條款。
眾議院隨後派員向參議院提交訴訟。參議院需要三分之二多數才能給被彈劾者定罪。如果彈劾的對象是總統,參議院的審判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壹旦參議院判定總統有罪,總統將被罷免,由副總統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