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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非法群發短信的法律法規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對於* * *共犯詐騙罪,犯罪數額以行為人參與* * *共犯詐騙的數額確定,根據行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違法所得等情節處罰。已經開始實施詐騙,但由於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未能取得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依法定罪處罰。而群發詐騙短信的行為應該以詐騙罪定罪。

為有效懲治和預防電信詐騙犯罪,根據刑法總則關於犯罪未遂的規定,司法機關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於2011年4月8日起施行,重點打擊電信詐騙犯罪,確定定罪量刑標準, 犯罪情節,特別是對電信詐騙等新型犯罪活動的刑事責任追究作出了明確規定:電信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發送詐騙短信五千條以上、撥打詐騙電話五百個以上,或者詐騙手段惡劣、危害較大的,可以以詐騙(未遂)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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