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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和工傷有什麽區別?

法律分析:1。指不同的1。工傷:指員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受到的傷害。2.殘疾:壹種評估由於某種原因而殘疾的人的殘疾程度的系統。主要包括傷殘和傷殘等級的科學鑒定。二、評價標準不同1。工傷:從事日常工作或企業行政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在緊急情況下從事有利於企業的工作,從事發明創造或技術改進的人員。2.傷殘: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和傷殘程度,傷殘分為四級和六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職工除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外,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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