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權轉讓的債權債務必須公告。在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有如實、充分披露公司債務的義務。雖然公司債務與股權轉讓互不制約,但在公司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應區分公司債務的不同情況,基於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合法合理的處置。轉讓方負有告知義務,應當充分、如實披露目標公司債務的相關信息,使受讓方能夠充分預測風險,做出是否接受的選擇和合理的價值判斷。如果轉讓方故意隱瞞事實真相,未能真實、全面地向受讓方披露現有負債或潛在負債,則屬於違反信息披露義務,違反轉讓方對公司債務的陳述和擔保義務,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其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三)依法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該款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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