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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難案件中,法官如何辦案?

在疑難案件中,法官處理案件的方式是:

1,咨詢同事或業務專家。

2、普通程序案件合議庭成員協商。

3.報專業委員會討論。

4.向審評委報告供討論。

5、向上級人民法院報告。

法官作為司法機關的執法人員,是案件審理的主要參與者,應當嚴格按照規範運作。開庭的具體步驟如下:

1.壹是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2.其次,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3.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以下順序進行: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宣讀鑒定意見;閱讀審訊記錄。同時,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專家證人和檢查人員提問。

4.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以下順序進行: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5.復習和判刑。法庭辯論或者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鑒定室進行評議,並作出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八條法官的職責:

(壹)依法參加合議庭審理或者單獨審理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案件;

(二)依法辦理引渡和司法協助案件;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法官對其職權範圍內審理的案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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