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組織的國際社會中的國際法:在有組織的國際社會中,國際聯盟和聯合國等機構是在各國壹致同意和聯盟的基礎上形成的全球性綜合組織。它們對國際法的影響表現在三個方面:1。在會員國的明確同意下,基於國際法基本原則的規則得到修改。例如,《聯合國憲章》根據國際習慣法限制國際法主體以武力相威脅或訴諸武裝報復和戰爭的權利。2.盡管聯合國大會不是壹個行使立法職能的機構,但它通過決議間接修正國際法規則。然而,它的許多決議都有間接修正,因為這些決議確定了國際法的新規則。如果大多數聯合國會員國和大多數主要聯合國機構都接受這些國際法規則,並認為它們具有法律約束力,那麽這些國際法規則遲早會最終過渡成為新的法律。3.國際法的進壹步編纂和發展。作為聯合國大會的附屬機構,國際法委員會擔負著編纂國際法的任務,但它也在探索國際法的許多新領域。事實上,國際法委員會並沒有嚴格區分以下兩項任務:編纂國際法(重申現有國際法)和發展國際法(通過起草新的國際法規則,包括改變現有的習慣國際法)。此外,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國際勞工組織和海牙私法會議也完成了海洋法、國際勞動法和國際私法等專題的準立法起草工作。國際法在壹些區域集團的相互關系中仍然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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