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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征收補償標準5號文件

法律分析:1。征地補償標準為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其中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征地補償標準的10%用於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二、征地補償標準(見附件1)。征收水田的,按1.2倍的標準征收;征用耕地(水澆地、旱地)、草地(其他草地除外)、農村公路、水庫水面、坑塘、溝渠、保護性農用地、田地、建設用地等,按此標準執行;園地和林地的征收為該標準的0.8倍;征收未利用地,按本標準的0.6倍執行;征收基本農田,按該地區水田標準執行。市本級征地補償標準(見附件2)、縣市征地補償標準(見附件3)。

三、市本級征地補償區域設立壹個區。各縣市征地補償面積分為兩個區(見附件4)。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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