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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需要提前壹個月辭職嗎?

1.員工需要提前壹個月辭職嗎?

1.辭職需要提前壹個月,但只針對正式員工。如果是正式員工辭職,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30天期滿後解除勞動關系。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三天期滿即解除勞動關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試用期辭職工資是否即時結算?

試用期辭職工資可能要求公司立即結算。

員工在試用期內辭職後,當天計算工資,所以試用期工資在公司正常發薪日發放。如果是試用期,員工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員工在沒有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的情況下隨意辭職,由此造成的損失也由員工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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