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授權則不可為,無禁止則達自由”是壹句法律諺語,起源於17、18世紀的西方。它是盧梭《論社會契約論》和孟德《論法律精神》的相關表述和延伸。所謂法無授權不可為,是指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必須得到法律的授權。自由意味著公民的行為不違法,除非被法律禁止。
“法無授權不可為,法無禁止即自由。”前壹句旨在行使國家公權力,後壹句旨在保護公民權利,這已成為法治國家的普遍法律原則。
對於私權,“自由就是沒有禁止的自由”;對於公權力,“法無授權不可為。”作為公民,既可以大膽使用自己的權力(無禁止的自由),也可以勇敢監督政府(無授權的禁止)。就政府而言,既要謹慎使用手中的每壹項權力(法無授權禁止),又要尊重公民的每壹項權利(法無禁止的自由)。
需要強調的是,只有實現公權力的“無授權禁止”,才能更好地實現私權的“無禁止自由”。因為公權力掌握著強大的國家機器,往往會有意無意地碾壓私權。因為私權相對薄弱,往往不敢伸張正義。
公民的生命權、財產權、受教育權和知情權都是“自然”的、不證自明的法律權利。“自由無禁止”還有兩種比較熟悉的表述——權利無禁止和懲罰無禁止。
亞當·斯密說過,每個人在不違反公正法律的情況下,都應該完全自由地使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