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辭退、辭職、辭職、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賠償等發生的爭議。,或者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後,壹方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可以依法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壹年內提起仲裁,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寫明雙方的基本情況、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及其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條件的,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