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養區養犬或者在重點管理區飼養烈性犬、大型犬,使用、塗改、偽造養犬登記證養犬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可以對單位處654.38+0萬元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罰款。
在北京市個人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合法身份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單戶居住;
(四)住所在養犬區以外的。
個人養犬應當征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對符合養犬條件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出具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並與其簽訂養犬責任書。
養犬人應當自取得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之日起30日內,到居住地的區、縣公安機關進行犬只登記,領取犬只登記證。
養犬人取得養犬登記證後,帶犬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動物診療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免費註射狂犬病疫苗,並領取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健康免疫證明。
養犬登記證每年審驗壹次,養犬人應當在年檢時出示有效的養犬登記證和動物健康免疫證。養犬登記證年檢的時間、地點和要求由公安機關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養犬條例